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的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体系。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一、 马德里体系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托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立昂,圣马力诺,叙利亚,斯危士兰,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
“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有:荷属安的列斯,澳大利亚,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韩国,挪威,瑞典,新加坡,土库曼斯坦,美国,(上述国家需单独收费)安提瓜和巴布达,立陶宛,土耳其,赞比亚。
二、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⑴申请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商标局已经取得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的。如果申请人只指定其商标仅仅在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中寻求保护,那么也可以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
⑵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内容必须与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内容或初步审定公告;或受理的申请商标内容完全一致。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委托书(由本所提供,申请人盖章);
商标图样10份;
商标国内注册证复印件;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英文翻译。
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为10年。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优点是简单、省钱。
简单: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同时指定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上申请。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在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指定保护国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用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
局限性是在指定协定国时必须以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基础,在指定纯议定书国家时必须以国内申请为基础,而且国际注册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也必须在国内申请或注册的范围内。 |